贵州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管理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审批同意,由各培养单位从每年度招生计划中分配了研究生或重新调整后的我校研究生导师。办法中所列研究生是指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管理包括导师权责、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津贴发放、交流培训等内容。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导师的管理。研究生导师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导师权力
第五条 导师享有被聘请到贵州师范大学任教的资格,并承担部分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享有指导研究生论文、实习实践、科学研究等权利。
第六条 导师享有签署研究生培养指导、审核、推荐意见等权力;享有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及获批立项的科研项目,导师视贡献程度大小可享有署名权,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导师教学科研积分范围。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国家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科研经费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九条 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培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起到示范、教育和引领作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条 导师应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定期检查所指导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负责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业指导,听取研究生实习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汇报,配合贵州师范大学第一导师完成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导师应鼓励和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报科研项目、参与导师课题研究;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尊重研究生申请专利、发表学术论文等成果署名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科学道德观念,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导师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聘期一般为三年。导师考核工作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培养单位和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开展,实行各培养单位评价和校级层面评价相结合。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须在每年年底及聘期结束后参加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根据导师职责,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导师在师德师风、研究生教学、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及科研指导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导师的师德师风、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导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各培养单位根据导师考核内容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考核等次;学校研究生院根据培养单位初审结果,组织进行复审,并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导师考核程序:
(一)自我鉴定。每年年底或聘期结束后,由导师分别填写《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贵州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表》(以下均简称《考核表》),并提供《考核表》印证材料。
(二)培养单位考核。各培养单位组织开展初审,重点围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主要内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建议考核等次,并报送至学校研究生院。
(三)学校研究生院考核。各培养单位初审结束后,学校研究生院组织开展复评,对各培养单位提出的建议考核等次进行审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八条 导师考核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核表》填写内容和上报材料必须属实,如有虚报,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二)导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学校研究生导师规章制度等;
(2)违反师风师德的行为;
(3)不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4)研究生在我校培养期间出现人身安全、意识形态、学术不端等问题;
(5)未按时参加导师考核者;
(6)其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不当行为。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除获得导师津贴外,在研究生名额分配、教育科研项目、成果奖申报等方面学校将给予政策支持;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导师津贴,视情节轻重分别采用约谈、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方式。
第五章 导师津贴发放
第二十条 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期限自研究生入我校当月起,至研究生在我校培养环节结束为止。经学校审批同意,重新调整后的导师,其津贴发放期限自学校审批同意当月起,至研究生在我校培养环节结束为止。
第二十一条 导师津贴发放标准为200元/月/生(一学期按5个月进行计算,一个聘期至多15个月),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导师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导师津贴不予发放。
在研究生培养期间,导师若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经培养单位报学校审批同意后,不再享受导师津贴。研究生学习期限超过在我校培养规定时间,延长学习期内其导师不再享受津贴。
第六章 交流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为导师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与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导师提供培养场地,保障研究生培养基本条件;要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学习培训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进行宣传、学习、解读,对研究生培养教育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院校或科研机构正式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其导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师范学院与贵州师范大学联合培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贵师院发〔2018〕17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学校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