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管理制度,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不断适应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研究生导师是指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按照培养类别划分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及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按照遴选范围划分包括校内硕导、校外兼职硕导、产业(行业)导师。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水平导师队伍。对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出现问题的导师,一票否决。
第四条 导师的遴选与管理工作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位点实力的增强。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分层审议的原则;坚持按需评选、择优聘用、动态管理、优化结构、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遴选和聘任导师学科专业范围为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在有利于硕士点学科建设发展及研究生培养的前提下,相关度很高的相近学科或与之交叉的学科教师,可跨学科参加硕导的遴选。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学科学位点布局与整体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本办法所列导师遴选与考核条件的细则,公示并报备后按此细则进行导师遴选与考核。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导师申请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学术修养,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较好的学术造诣,坚持科学研究,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健康状况。
第八条 校内硕导遴选条件
(一)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职称、学位和年龄条件
应是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能带满一届)。凡年龄在45岁以下(不含45岁)申请被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人员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2.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近五年承担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原则上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讲授一门所申报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学校教学科研考核合格,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3.学术水平要求
近五年教学科研成果应同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或完成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人文社科类原则上不低于6万元,自然科学类原则上不低于12万元;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排名第一。
(2)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发表2篇A8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发表1篇A6类及以上期刊论文。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应是教授或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原则上应能带满一届)。凡年龄在45岁以下(不含45岁)申请被遴选为硕士生导师的人员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2.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近五年承担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本科课程,原则上应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讲授一门所申报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且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五年,学校教学科研考核合格,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3.实践经历
原则上应有在相关行业产业锻炼实践半年以上的经历。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方向带头人、骨干教师,可直接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4.学术水平要求
近五年教学科研成果应同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或完成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人文社科类原则上不低于4万元,自然科学类原则上不低于8万元;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不限排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2)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A8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作者、第一通讯作者发表至少2篇B15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第一著者出版A3类及以专著至少1部;或第一发明人获得A5类及以上知识产权至少1件。
5.教育教学水平要求
申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者,还须具有承担教材教法课程的教学经历,或具有教育学博(硕)士学位,或具有教育博(硕)士专业学位,或近五年内两次带本科生到中学开展教育实习。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各培养单位结合实际,可增设或提高硕士生导师申请条件。
第九条 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校外兼职硕导范围
校外兼职导师是指接受贵州师范学院聘任,能承担我校研究生全部培养环节实际指导任务的非我校正式在编人员。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导师紧缺的专业可择优聘请少量校外兼职硕导。
(二)校外兼职硕导遴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品德高尚、遵章守纪、诚实正直、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熟悉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方法,身体健康,愿意为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事业服务。
2.遴选条件原则上参照校内导师条件执行。
3.应至少有一位校内导师为其做推荐。
4.特殊情况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并审定。
第十条 产业(行业)导师遴选范围及条件
产业(行业)导师分为省级和校级两大类。省级产业(行业)导师的遴选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校级产业(行业)导师的遴选按照下列要求及程序办理。
(一)产业(行业)导师范围
产业(行业)导师为有丰富业界实践经验的优秀管理人员、技术专家、企业家等,能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业界实践平台,并能在实践教学和业界实践过程中指导学生切实提高职业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产业(行业)导师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学习。
(二)遴选条件
1.关心和支持我校教育事业,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能够参与我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修养,自愿履行产业(行业)导师职责。
2.职称要求:具有副教授或相当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为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业界高级管理、研发、创作人员,且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3.年龄要求: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参加遴选的研究生导师由培养单位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推荐,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一般在上半年组织开展。具体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学校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填写《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和2),提供能够证明符合遴选条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将以上材料提交到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申请担任产业(行业)导师的填写《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单位审议。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条件,对校内、校外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和评议。评审时,参会人数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 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与会人数2/3 的,视为审核通过。通过名单需在各培养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将审核通过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名单、产业(行业)导师名单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核、汇总。
(三)师德师风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硕士生导师申请人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分别报师德师风建设部门审核,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申请人师德师风意见。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研究生院将各单位初审通过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评审时,参会人数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与会人数2/3的,视为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即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
(五)资格公示。新增硕士生导师名单、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名单及产业(行业)导师需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导师遴选的回避和监督
(一)申请人以及有亲属申请参加导师遴选的人员,一律不参与涉及本人或其亲属的评议工作。申请人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者,则不参加相关的评议。
(二)评审中个人或集体提出的申诉和异议,其申诉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硕士生导师资格遴选,获得招生资格,且有在研科研项目或科研经费的人员,其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由各培养单位分配。
第十四条 导师招生实行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结合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合理控制招生人数。导师指导在校研究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新增硕士生导师第一年招收硕士生不得超过2人。此外,正在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导师,其招生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以学校条件为基础,自行制定导师招生资格条件,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审议通过后方能招生。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实施
学校成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科研处、教师工作部,专家代表等组成,负责全校硕导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在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研究生院负责统筹实施。
第十七条 导师考核范畴
(一)我校聘用的所有硕士生导师。
(二)在多个培养单位指导研究生的,需分别在各培养单位进行考核。
(三)不同类别的导师依据其类别考核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考核事项
(一)考核原则
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方式
对导师的招生资格实行聘期考核制,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培养单位负责落实。
(三)思想政治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学业、就业压力和心理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与和谐健康的师生关系。
(四)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导师培训。按照学校及培养单位安排,积极参与培训活动,不断增强思想意识、业务水平及指导能力。
2.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在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认真完成研究生考试命题、复试、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3.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根据社会需求、培养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及时督促指导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4.正确履行指导职责。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材施教;参与制定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为所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合理指导研究生学习、科研与实习实践活动;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务,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5.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研究及论文撰写等工作;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6.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7.严格经费使用管理。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8.各培养单位必须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具有导师资格的合作导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硕士生。兼职导师不在校期间,由合作导师负责其所招硕士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9.校外兼职导师指导我校研究生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论文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10.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导师聘期考核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根据导师职责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聘期考核细则并进行公示。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公示无异议后的聘期考核实施细则,具体开展本单位各专业导师的聘期考核工作。
(三)各培养单位将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导师聘期考核结果
(一)聘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二)履行导师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培训,无教学事故发生,符合培养单位考核细则规定,且完整指导研究生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再续聘。除产业(行业)导师及不能单独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无科研要求外,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存在问题;
2.未能履行导师工作职责;
3.近三年无科研成果;
4.未参加导师培训;
5.有教学事故发生;
6.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
7.不符合培养单位考核细则的规定;
8.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核绩效核算
(一)具有单独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导师指导研究生非课表教学工作量课时具体按年度核算,并据此计算导师绩效。硕士研究生研一和研二每生每年按30个课时核算;研三每生按40个课时核算。
(二)产业(行业)导师的劳务报酬:省级产业(行业)导师的劳务报酬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校级产业(行业)导师的劳务报酬遵循:课酬按照学校校外教师课酬标准发放;评审费按照当年最新的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相关标准执行;培训讲座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年最新的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硕士生培养期间,导师若因特殊原因申请不再继续承担硕士生培养工作的,经培养单位审批同意研究生院备案后,不再享受导师绩效。硕士生延期毕业的,其导师不再享受导师绩效。
第二十三条 导师资格取消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师资格:
1.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存在问题,经相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2.近五年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累计2篇及以上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不合格”现象的。
(二)取消导师资格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取消导师资格的,五年后方可参加导师资格遴选,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本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之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其已指导的硕士生由所在培养单位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因其他原因被暂停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所指导的在读硕士生可由其继续完成指导工作;如需恢复招生资格,须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申请,通过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后,方能继续招生。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次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可在取消资格时间满五年后重新参加导师遴选。两次取消导师资格者,不再受理相应级别及以上的导师资格申请。
第二十六条 在硕士生指导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因研究方向等原因中途确需调整更换硕士生导师的,培养单位应及时为硕士生安排更换硕士生导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导师可不考核科研业绩;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职达一年以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校导师考核领导小组作出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对该决议仍不服的,在5日内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若当事人对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章 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九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范围
(一)拥有导师资格超过一年的具有单独指导研究生资格的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产业(行业)导师。
(二)当年参加遴选的导师不参加招生资格审核。
第三十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内容
(一)应有主持的在研项目,能为研究生提供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二)符合培养单位制定的招生资格条件。
(三)在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中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三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导师于规定时间内填写《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见附件4),同时将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培养单位审核。
(二)各培养单位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审核结果及应用
(一)达到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的,审核结果为“通过”;未达到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的,审核结果为“不通过”。
(二)审核结果为“通过”的导师可在当年招收研究生;当年遴选的导师可在当年招收研究生。
(三)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当年不能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招生资格:
(一)主动申请暂停招生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
(二)对离校两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导师职责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招生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导师若被暂停招生资格,须在暂停期满后参加下一年度的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招生。对于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将撤销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把撤销导师资格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若导师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培养单位提交材料到研究生院处理。
第八章 交流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硕士生导师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为硕士生导师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
第三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的培训
(一)学校各培养单位要积极为硕士生导师提供培养场地,设立硕士生导师工作室。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硕士生导师培训计划,并将培训情况列入硕士生导师工作考核,与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挂钩。
(二)建立新增硕士生导师上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硕士生。
(三)学校各培养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硕士生导师学习培训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进行宣传、学习、解读,对硕士生培养教育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类别参照《贵州师范学院科研积分管理办法(修订)》(贵师院发〔2023〕123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学术学位)
2.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专业学位)
3.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产业(行业)导师资格
申请表
4.贵州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
申请表